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

一、依據:特殊教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、辦理方式: (一)重新安置分為2類: 1、校內重新安置: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。 2、校際重...

一、依據:特殊教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

二、辦理方式:

(一)重新安置分為2類:

1、校內重新安置: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。

2、校際重新安置:指學生轉學至他校。

(二)申請重新安置者,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,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,經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綜合評估後,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。

(三)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(班)別或學程,且無其他合適科(班)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,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際重新安置。